事故车辆被交警扣押期间自燃 车毁的锅该由谁背?( 三 )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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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陈子伟介绍,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依据上述规定,交警大队和托运公司应当对汪某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已协调托运公司对胡先生先行赔付了13万元,胡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已无实际损失。

  本案中胡先生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109500元,其从第三者处获得了13万元的赔偿,已经超过了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无需再继续进行赔偿。采访人员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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