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投资保健品莫名其妙就无家可归了 想想都觉得很生气( 四 )


  两位老人表示,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2017年12月,房子被贷款公司的委托人杨世军以低于市场价约200万卖掉,并在2018年2月办理完了过户给第三人丁明的手续。房子被小贷公司的人员强行卖掉,并被赶出家门后,张光兴老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把房子判还给了老人,那法院做出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张光兴、刘曙光老人房子的买受人丁明,实际上并没有付款,丁明也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是替小贷公司的杨世军代为持有房子。张光兴、刘曙光代理律师齐正:丁明在法庭上说,这个房子不是他花钱买的,他是北京人,北京户口,替杨世军来代为持有这个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在公证处签署的文件,张光兴委托杨世军出售房屋,丁明作为购房人是代杨世军持有房屋。因此,杨世军以张光兴的名义与丁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质上是杨世军与自己签订合同,现没有证据证实杨世军的行为经过张光兴的同意,且张光兴不予追认。故杨世军以张光兴名义与丁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法院还认为,杨世军在未经张光兴同意的前提下,使用张光兴出具的委托手续,以房屋抵债为目的签订合同,明显违背张光兴的真实意思,故杨世军以张光兴名义与丁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样应属无效。所以法院最后做出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并判令被告丁明、第三人杨世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交还给张光兴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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