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二 )

  《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属于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同时明确,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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