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调整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93元
现代快报讯(采访人员 徐苏宁)12 月 20 日,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关于调整 2018 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近日下发,调整 2018 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包括哪几类人?根据通知,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伤残津贴具体增加多少呢?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 293 元,二级 283 元,三级 273 元,四级 263 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一级伤残 3588 元 / 月,二级伤残 3389 元 / 月,三级伤残 3190 元 / 月,四级伤残 2990 元 / 月。在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 3323 元 / 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 2658 元 / 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 1994 元 / 月。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有调整,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 130 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104 元。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 90% 和 85% 进行调整。一至四级已退休的工伤人员,2018 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 6645 元。要注意的是,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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