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表决通过《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三 )

  《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周边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

  管理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及周边建设项目的用途、布局、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造型、色彩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等;以及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对丛葬地的管理,《条例》规定,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丛葬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明确保护和管理单位,保持丛葬地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巡查制度,做好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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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表决通过《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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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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