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配套文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地实施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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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配套文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地实施提供支撑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7部文件,连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构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为《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地实施提供支撑。

  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贺震说,配套文件是对《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细化和落地,使得方案在操作环节有了抓手,也为以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实践经验。

  规范案源报告,应赔案件一起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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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对符合规定范围不同情形的案源,由谁报告、向谁报告、报告形式、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以及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信息,导致未能应赔尽赔的情形该如何处理,都作出明确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应当立即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向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双报告制度确保主管部门和统管机构在第一时间掌握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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