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万亿私募资管新政十大看点:适度放宽监管指标 柔性划断(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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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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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35%。因证券市场波动、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且在调整达标前不得新增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 300 亿元。

  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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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60 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 个月。

  第十三条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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