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被精神病134天:每天吃10片药 经历4次电击( 六 )

  在二审的开庭笔录中,洛阳师范学院回应,赵阳曾多次在学校闯入领导办公室,主要领导在接待赵阳时,完全是出于老师对学生的劝慰,且录音是在老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偷录的,不能证明学校在赵阳起诉案件中存在过错。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采访人员向外国语学院院长袁彩虹求证录音里的声音是否为其本人时,她称“记不清了”“不知道”,也说“外国语学院没有权利回应(此事)”。

  庭审中,校方律师认为,学校老师只是本着对赵阳负责的态度履行高校的管理职责,赵阳却对母校和老师不尊敬。

  2017年11月23日,洛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洛阳师范学院在对学生管理过程中,对存在问题的学生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并反映情况,是学校对学生管理职责的体现,且洛阳师范学院并未参与原告的送医、就医及治疗,不存在侵权行为。

  原一审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赵阳有自伤或伤人行为,不属于必须强制治疗的情形,且赵阳的门诊检查报告结论为不是精神病。因此,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赵阳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欠妥不当,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后,赵阳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均提起上诉。

  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在二审的答辩状中称:对赵阳进行诊断、治疗的医师是精神科执业医师(副主任医师),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有权有资格对赵阳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诊疗行为合法、正确。

  二审中,赵阳曾陈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并不是赵阳是否有精神病,而是卫生中心对赵阳强制治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强制治疗的法定条件。病人是否愿意治疗是病人的权利,他人无权强加干涉。

  2018年5月1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和洛阳师范学院对赵阳是否构成侵权应以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有过错为基础。

  而且,本案中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有过错属于专业问题,应该参考司法鉴定予以认定,因此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对此,赵阳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张晓丽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医院违反《精神卫生法》第30条的规定,在赵阳不自愿的情形下强制治疗,可以直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不需要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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