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发布9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名单 105家企业被罚( 三 )

12.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安监部门立案处罚的;

13.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未将评价所提隐患整改到位的;

1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三同时”的;

15.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经专家现场检查判定为重大隐患需要立即整改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予以“红牌”警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一年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生产事故的;

(三)一年内发生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重伤(职业病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累计发生重伤(职业病伤害)超过5人(含)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处以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九)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十)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及逃逸的;

(十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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