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亩韭菜地被淹 水务公司和“隔壁老张”谁来负责( 二 )

首先,关于被告水务公司的过错责任。水务公司施工应当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受影响,不能因施工给村民造成不便或损失。水务公司在施工中将排水渠道堵塞,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向村民告知,更没有积极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疏通,即使村委会多次督促其恢复排水系统,水务公司也未能及时整改,造成原告王某农田被淹,是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

其次,关于被告村民张某的过错责任。法院认为,张某在排水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能因自身的正常排水而影响他人的农业生产。其排水的方式不当,是造成原告损失的次要原因,张某应对原告王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根据二被告的过错大小,法院酌定,由被告水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根据鉴定评估意见,法院经过测算,酌定王某的损失共计174276.76元。根据责任比例,由被告水务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损失70%即121993.73元,被告张某赔偿王某30%即损失52283.03元。

案件判决后,水务公司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并无不当,遂驳回了水务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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