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锂电池充电引发爆炸 伤者获赔69万元( 二 )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首先,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不应生产“无质检合格证明、无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及产品规格、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三无”产品;其次,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不排除电瓶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综上,结合两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应当依法认定系由某科技公司生产的锂电池故障引发火灾,该公司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张某相应损失。而某电动车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的诉请皆未予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张某在住处对锂电池充电,事故发生时其与涉案电池的距离过近,属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的行为,张某自身有一定过失,应适当减轻两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由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损失690000元,其余责任由张某自负。鉴于张某已受偿140000元,法院最终判决由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550000元,某电动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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