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强化“一日游”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上会首审

小编提示您:本篇文章标题是《苏州强化“一日游”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上会首审》。//本文由热心网友[瑞瑞妈妈] 投稿。


苏州强化“一日游”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上会首审

本文标题:苏州强化“一日游”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上会首审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强化“一日游”管理 苏州这个条例修订草案上会首审)

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苏州市旅游条例》于2005年制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十多年来,为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四十一条,设置了总则、规划与促进、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经营规范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在保持原条例框架结构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新思路,结合全域旅游发展实际需要,新增“旅游公共服务”章节。同时,对于旅游法、省条例等上位法原则笼统规定的一些制度,条例(修订草案)”结合本市实际进“行了细化,并重点解决非法“一日游”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化“一日游”管理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旅行社应当保证旅游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览时间,并对组织旅游者前往购物场所逗留时间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旅游购物场所因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出旅游消费警示。而旅行社将被警示的旅游购物场所列入旅游行程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关于《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近年来民宿在苏州得到快速发展,而目前民宿法律地位不明确,民宿在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缺乏可执行的具体标准,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与之相对应,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增加相关条款,对民宿经营条件、治安管理、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通过立法形式保障民宿健康发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