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疗店|(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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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画面 。 图据中国庭审公开网
于海义本人当庭辩称 , 此前足疗店从未给其他顾客提供过夜的服务 , 事发时已经凌晨2点 , 他和店内其他两名同事已经休息 , 当时他已处于熟睡状态 , 是被吕某敲门声吵醒的 。
“被吵醒后 , 我告诉吕某已经过了营业时间 , 但他仍不离开 , 强行要进入店内 。 ”于海义称 , 他觉得很害怕 , 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有带工具 , 觉得对方可能是带了工具 , 所以进屋里拿了折叠刀 。
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后表示 , 于海义系2016年因交通肇事受伤 , 后被评定为四级残疾 , 属于轻微残疾 , 生活能自理 , 能正常参与社会活动 。 于海义同事的证词称 , 于海义平时工作时很正常 , 与其他员工一样 , “没有发现他是残疾人 。 ”
对此 , 于海义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认为 , 伤残等级的级别所反映的残疾人行动能力 , 是与被害人吕某相对比 , 于海义与被害人的实力不在一个层次 。
庭审直播内容显示 , 死者家属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 , 索赔丧葬费、死亡补偿、精神抚慰金 , 总计82万余元 。
被告人一审获刑4年
法院认为防卫过当
11月18日 , 抚顺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 于海义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 。
抚顺中院认为 , 被害人吕某于凌晨2时许 , 不顾被告人于海义的劝阻 , 用力推拽已经打烊的足疗室大门 , 强行进入一楼门厅 。 于海义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 , 持刀攮刺吕某腹部一刀 , 并致吕某死亡 。 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 但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足疗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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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义
抚顺法院称 , 被害人吕某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 但他并未实施刑法第二十条三款所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 , 且吕某没有携带任何凶器 , 也没有与被告人于海义有身体接触;于海义已认出吕某是曾到足疗店消费过的顾客 , 在吕某进入门厅时 , 于海义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 , 却持尖刀捅刺吕某腹部 , 其防卫行为并非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 , 且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 , 属于防卫过当 。
对此 , 于海义辩护人殷清利认为 , 评判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 不应过于苛责 , 也不应该事后去看 , 而是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 , “要求防卫人是冷静理性的旁观者 , 要求防卫‘恰到好处’ , 这违背常理常情 。 ”
同时 , 殷清利还指出 , 判断是否防卫过当也不应该“唯工具论” , “对方徒手 , 你就不能用棍棒 , 对方用棍棒 , 你就不能用刀具 , 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殷清利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 将与于海义本人进行沟通后 , 再决定是否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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