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游网红瀑布溺亡,父母向4单位诉赔被驳:无安全保障义务

一家三口到浙江新昌县一网红瀑布游玩 , 14岁的儿子小希(化名)不幸溺亡 。 心痛之余 , 周先生夫妻将水库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县水利水电局、辖区街道办事处等4家单位诉至县法院 , 要求赔偿损失130余万元 。
澎湃新闻11月18日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 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请后 , 周先生夫妻上诉至该院 。 日前 , 该院对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裁定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2019年 , 新昌境内一个名为“茹洪砩”的阶梯瀑布因独特的流水造型爆红 , 成为网红打卡地 , 最“火爆”时 , 游客的小汽车可在景点周围排起3公里“长队” 。 该瀑布其实是当地钦寸水库泄洪时形成的自然景观 , 没有开发经营 。
去年7月的一天 , 小希随父母周先生、石女士驱车到“茹洪砩”游玩 。 当日13时42分许 , 周先生正在拍摄游玩的视频 , 小希在离其二三十米处的玩耍时不慎掉落拖鞋 , 在捡拾拖鞋时滑倒 , 因水流过急 , 瞬间被冲至深水区 , 其落水地点离网红阶梯瀑布约100米 。 周先生随即报警求援 。
经2小时搜救 , 小希被打捞上岸并送往医院 , 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
事后 , 周先生、石女士起诉水库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县水利水电局、辖区街道办事处等4家单位 , 索赔130余万元 。 小希的父母认为 , 事故发生时间正处钦寸水库泄洪 , 水库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未对下游水位情况加强监测和动态巡查 , 也未对“网红坝”等进行关闭和清场 , 反而将“茹洪砩”作为景区对外开放 , 放任游客进入 , 导致事故发生 。 4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 赔偿相应损失 。
庭审中 , 辖区街道办事处认为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而其他3被告均认为各自都不是责任主体 , 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
新昌法院审理认为 ,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 , 新昌县黄泽江干流(包括“茹洪砩”在内)由被告新昌县某街道办事处负责 。 而原告要求水库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其余3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 依据不足 , 法院不予支持 。
“茹洪砩”系水利工程项目 , 沿路河道不属于景区景点 , 重新修筑后走红 , 闻名而来的游客增多 , 但仍属于自然河道中因水资源利用需要所形成的砩坝 , 有别于法律规定的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定公共场所 。 街道办事处虽为属地管理的主体单位 , 但不存在对“茹洪砩”的商业开发、经营收益行为 , 因此不负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
因游客剧增对当地卫生环境、交通秩序、生产生活秩序等方面造成影响 , 街道办事处已对安全隐患以明示的方式事先进行告知和提醒 , 已尽到危险告知义务 。
另外 , 小希已满14周岁 , 应当能够认识到在河道中嬉戏可能存在的危险 。 而周先生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 , 事发期间一直在场 , 但距离小希二三十米 , 脱离“安全监护”距离 , 任小希自行在河道中嬉戏 , 未对可能的危险作出预判和有效预防 , 捡拾拖鞋时也未及时阻止 , 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和监护责任 。
【少年游网红瀑布溺亡,父母向4单位诉赔被驳:无安全保障义务】2020年6月 , 新昌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周先生、石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20年9月 , 绍兴中院驳回原告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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