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立性质识别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如何管控?苏州出台意见


采访人员今天获悉 ,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 全流程把控规范性文件质量 , 夯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基础 。
『苏州』建立性质识别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如何管控?苏州出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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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建立性质识别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如何管控?苏州出台意见】《意见》要求 , 各地各部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 加强计划统筹 , 提前制定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 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对于新增或调整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 , 需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 。
行政规范性文件性质特殊 ,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 具有普遍约束力 , 《意见》明确 , 专门明确文件行政认定标准并建立文件性质识别程序 , 未明确文件性质的送审稿将被退回或要求补充认定 。 同时 , 明确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时坚持应标尽标 , 统一编印行政规范性文件文号 。
《意见》坚持谁起草、谁负责 , 明确起草部门为规范性文件质量的责任主体 , 文件送审稿被认定存在严重违法情形或文件发文被复议机关、法院认定违法的 , 作为依法行政考核评价考量因素;合法性审核机构仅就审核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 同时 , 坚持谁制定、谁公开谁起草、谁解读谁制定、谁清理原则 , 明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实施部门的职责 。 四是严格双重审核机制 。 起草部门法制机构负责送审稿合法性审核 , 提出审核修改意见 , 经集体审议后方可报送送审材料;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送审材料进行复审 , 并对复审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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