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新闻价值与隐私权的关系

从法理上分析,名人的隐私权小于普通人是肯定的。名人的肖像、言行和部分私人生活都有可能通过商业行为(商业代言、出版书籍和音像资料等)获利,而且名人的言行有可能影响公共生活(可能引发青少年的模仿等),因此这方面名人不应主张隐私权。即是说,名人通过让渡部分隐私权而获得了从不特定的多数人那里获利的可能和影响公共生活的可能,其相应的义务就是公众的知情权,也即所谓的新闻价值。(个人意见,欢迎探讨。)
■网友
不请自来。刚好看到书上这个问题然后想通了。首先,提一下公众人物的概念,公众人物也称公共人物,其与一般平民的区别主要在于其拥有特殊的关注度、一般人没有的由关注度而赋予的舆论地位以及特有的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等等的获得是以牺牲或者让渡部分隐私以供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代价的。这部分隐私就不在隐私权覆盖范围内了。我们说判断隐私权是否被侵犯的标准是新闻价值,即是说,如果被暴露的隐私有新闻价值的话,那么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从这里分析,新闻价值的存在就是说这个人的隐私具备的时效性 重要性 趣味性等等特质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信息需要,这个人在这件事上具备了公众人物特质,那么根据之前所说,有了新闻价值=有了关注度和影响力=必定要牺牲了部分隐私空间。所以新闻价值存在=你这一部分隐私由于你具备公众人物特质不受隐私权保护
■网友
确认侵犯隐私权用是否具有“新闻价值”来评判,而新闻价值要素的丰富性也使得名人让渡的部分隐私和受保护的隐私之间的界限模糊起来。所以,我还是有点怀疑以“新闻价值”作为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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