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全国罕见,这起醉驾不入刑( 二 )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 , “从主观上看 , 被告人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 , 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 , 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 。 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 , 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 , 且未发生交通事故 , 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 。 所以 , 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 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 ”
交警执法时
对“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慎重
对于陈某的醉驾违法行为 , 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 , 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 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据了解 , 在日常执法时 , 考虑到“紧急避险”所满足的条件要求极高 , 比如难以准确掌握“病重程度”等因素 , 各地交警在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也会非常慎重 , 会从严把握 , 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 , 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会从宽处理 。
法官再三强调 , “本案中发生的‘醉驾救人’ , 有其罕见的特殊性 。 在现实当中 , 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 , 一般适用情况极少 。 ”在此提醒公众 , 遇到紧急情况时 , 首先要遵守法律 , 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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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江苏高院、江阴法院、重庆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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