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条例|专家详解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是否会被债务人滥用?( 三 )


《条例》规定 , 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 正是通过对债权数额加以限定的方式 , 避免破产程序被滥用 。
而在破产清偿顺位上 , 《条例》与企业破产制度相同 , 仍然遵循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 。
6、为何规定20万豁免财产?
《条例》列出了七种豁免财产类别 , 同时规定 , 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 , 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二十万元 。
《条例》对豁免财产作出了例外性规定 , 即豁免范围内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 , 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
中伦律所认为 , 在豁免财产方面 , 条例明确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 以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在无房产情况下的一段时间内基本生活需要 , 包括租房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生活资料 , 这是考虑到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和债权人的债权之间要取得平衡 。
“财产豁免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同样存在 , 不是个人破产法所独有的 。 一方面要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 这也是法律的人文情怀的体现 , 但另一方面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 ”何欢告诉采访人员 。
【个人破产条例|专家详解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是否会被债务人滥用?】实习编辑:周进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