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江苏征首笔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发 300 万交税 75 万」

税收讲究实质重于形式,现实中经营活动会换各种名称。比如公司发给员工的工资,可以叫奖金,福利,佣金,补贴,慰问金。。。。只要公司和员工法律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税收来看都当成工资薪金。微信红包也是,通过微信来发红包,和以前其他形式的奖品,都是一回事。都是偶然所得,所以这不是开创一项微信红包税。从公司来说,我估计是,奖金通过公司的帐给了个人。那么个人去申报偶然所得是比较好的处理。否则当成公司的营业外收入,那还得交企业所得税,公司给了员工还得工资薪金来算。最后税得去掉大半。而申报偶然群即把这件事定性为,公司只是处理了一笔往来款,实质为其他公司给员工个人的奖励。从新闻描述来看,是公司获得的该笔奖励,然后再发给个人。公司这样操作涉嫌少缴税款。
■网友
公司支付的礼品应该征税,个税法规里面有的,公司代扣代缴也是对的。对于红包,只有个人对个人的赠予不交税。
■网友
作为国家公民理应纳税,这有什么可评论的。下面我们来评论一下税都用来干嘛了。
■网友
要说起做私企会计,大家可能是比较开心,因为公司老板比较大方,平时只要大伙事情做得不错,就喜欢在微信里发发红包,作为奖励。这不,一个月下来没几千,也有小几百。因为是会计,风险意识比较强,小李就担忧了,这偶尔多出来的几百块要不是要缴纳个税呢?
其实,关于微信收取红包要不要缴个税,税务总局可是有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就进行了明确说明,咱们来看看是怎么说的: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怎样看待「江苏征首笔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发 300 万交税 75 万」】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老板发给员工的红包显然属于个人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也就不需要缴税了!

■网友
应该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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