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与商业纠纷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假如对方构成诈骗罪,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是否构成了渎职

首先,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在哪里,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界定。相信我,这一点上,任何人都不敢说他能准确的告诉你这两者之间的“那条线”在哪里。因为刑法上有一个原则,叫做“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刑法你的胳膊不要伸得太长,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能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就说凡是能用民事法律解决的问题,尽量不去考虑用刑事手段解决问题。也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你会发现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之间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哪些案件应该纳入刑事诈骗的范围中,不同的地方甚至不同的承办人也许都会有不同的看法。比如说,同样是隐瞒抵押事实,造成了一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有的地方就是将其当做刑事案件处理,有的地方就是当做民事案件处理,这一点你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找看。再比如说,被告人做了同样的事情,有些地方将其当做刑事案件处理,有些地方就仅仅是行政处罚或者稍作提醒了(帮我看一下这些证书可以证明珠宝是真的么? - 一言的回答 - )。回到题主的问题上,我个人认为你这个案子很难予以刑事立案。什么是诈骗:一般的解释A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B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C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物,D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数额较大。这个通说看上去完美,然而套用到题主的情况上:(1)何为非法占有是无法说明的,常常需要借助于虚构事实来界定是否具有占有的“非法性”,因为驱逐利益是人的天性,占有本身难以说非法合法。(2)什么叫做虚构事实是难以界定的,瑕疵履行不能够一律划入刑事上的虚构事实,比如说买卖一头牛,合同上说好了这头牛必须身体健康,没有疾病,结果出卖人隐瞒了这一事实,把自己家养的病牛交付了,一般来说不可能定诈骗罪。但是如果说出卖人是个从事批发行业的人,并且卖出的牛属于他特意大量低价买进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病牛并进行了有组织销售,就很有可能构成诈骗罪。题主的情况更像前者。(3)本案中,题主的损失很难说已经实际产生,题主购买的账号现实是仍旧在你的占有中,可以随时登陆,随时使用,尽管存在瑕疵,可是并不等于这个账号没有任何价值。举例来说,就像商品房买卖,买家钱交了,人也搬进去住了,但是卖家就是不配合过户。公安不可能说我就据此把卖家抓进去吧。如果我们套用“谦抑性原则”,题主的情况甚至还不如这个买房的案例,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账号绑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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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如果符合这个,可认定诈骗,不然我以为就是一般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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