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为何房主却要赔偿4.6万元? 大客车倒车不慎撞坏民房
大客车倒车不慎撞上路边民房 , 交警部门出警依法处理 , 房主却一直阻止大客车驶离 , 造成大客车滞留事发地达一个多月 。 为此 , 大客车所在的某客运公司起诉要求房主赔偿营运损失 , 房主则认为自己是在合法维权 。 今天 , 江苏省高院发布了徐州铜山法院审理的这起财产损害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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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1日清晨 , 某客运公司的驾驶员王东驾驶大型客车在徐州市铜山区某村民房门口倒车时 , 撞到户主张路的民房 , 造成张路的民房损坏 , 房屋后墙处被撞出一个大坑 , 而大客车也有损坏 。 当日9时 , 当地派出所接警后到达现场 。 当日上午11时 , 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 客运公司负责人赶到现场后告知张路 , 车辆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 足以赔付损失 。 但张路仍以其家中房屋损毁 , 须赔偿5万元等为由阻止驾驶员将车辆驶离 。
此后 , 因车辆停放事故现场影响交通 , 经张路所在村有关人员协调 , 在张路现场监督下 , 驾驶员王东将车辆停放在事发地附近的养猪场院内 。 2月15日 , 交警部门认定 , 王东负事故全部责任 。 直到2019年3月5日 , 客运公司才得以将车辆驶离养猪场 。 后保险公司赔偿张路房屋维修费用共计2万余元 。
【车辆@,为何房主却要赔偿4.6万元? 大客车倒车不慎撞坏民房】客运公司认为 , 房主因对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有异议 , 采取扣留车辆的方式不让事故车辆放行 , 属于非法行为 。 房主并非交通执法部门 , 无权扣车 。 该客运公司负责人表示 , 车辆属于营运车辆 , 事故发生时正处于春运期间 , 造成了车辆停运损失及驾驶员误工损失 , 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路赔偿车辆停运损失50000元以及驾驶员误工损失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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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区人民法院查明 , 2019年初 , 原告某客运公司与苏徐客运站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州汽车南站签订《徐州汽车南站春运支援车辆加班协议》 , 其中约定 , 由市区及外埠相关业务往来单位的车辆至徐州汽车南站支援春运加班 , 其中包括王东驾驶的大型客车 。 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鉴定评估公司对停运损失进行鉴定 , 相关鉴定认为 , 涉案车辆春运期间停运损失经过市场考察 , 结合当地实际运输情况 , 评估价格为1500/日(含全部费用) , 期间共计33天 , 共计费用49500元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原告驾驶员王东驾驶大型客车倒车时撞到被告方的民房致民房损毁 , 被告方可就民房损毁寻求合法的途径进行处理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 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 , 保护现场;派出所接处警是派出所作为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对被告方报警进行的处理 , 并非相应职能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 被告此时阻止车辆离开 , 符合私力救济的情形 。 但被告在经交警部门接警处理后 , 已经取得相应职能部门的公力救济 , 被告仍然阻止原告方将车辆驶离 , 超出了私力救济的范围 , 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 , 被告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原告方车辆的营运损失予以赔偿 。
法院根据原告主张、交警部门接警处理的时间、原告接通知驶离的时间及每日损失的评估数额等因素 , 酌定原告损失数额为46000元 。 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已包括停运期间的可得利益 , 原告主张的原告驾驶员误工损失不宜予以支持 。 综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46000元 。
该案判决后 , 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 目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来源:《零距离》采访人员/刘舒 编辑/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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