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11月起南京正式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最高罚5万元

7月31日 , 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全票通过 , 该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 这意味着 , 3个月之后 , 南京将正式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
《条例》规定 , 南京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 其中 , 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 , 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 , 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 , 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
《条例》规定 , 南京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施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制度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实施计划 , 公示后组织实施 。 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设立固定桶站、流动收运车收运等多种方式 , 组织个人和单位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生活垃圾 。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 应当依法履行产生者责任 , 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 , 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
南京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 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 , 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 农村居住区 , 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 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 , 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
【垃圾分类|11月起南京正式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最高罚5万元】根据《条例》 , 如果个人违反规定 , 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 , 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的 , 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 , 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依据规定 , 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 , 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 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混收混装是各界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 。 《条例》规定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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