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制性探索社会信用立法,政务失信如何追责引热议( 二 )


违法为何被等同失信?无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各地立法普遍从外延来界定“社会信用”,规定将适格民事主体“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作为社会信用的法律概念,草案也作了类似定义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认为,这意味着将守法、违法行为等同于守信、失信行为,不太严谨,信用问题,就是遵守诚信道德和履行诚信义务的事 。
为加强可操作性,草案提出构建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措施等目录清单制度,这是实施信用行政评价和奖惩的基础性重要文件,关乎民事主体基本权益 。为防泛用、滥用,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建议,制定清单应当增加公开听证程序的规定,以符合法治和审慎原则,遵守职权法定规则,不能任意减损公民权益、增加公民义务 。
信用信息还可能以另一种形式被滥用 。“不能谁都能把你查个底儿掉,这对企业和个人都很不利,必须在条例里进一步明确保护企业和个人隐私权 。”高晓平建议,采集到的信用信息调用权限必须有严格区分,尤其鉴于民法典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高度重视,应对照其要求,加强对信用信息安全的保护,完善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信用信息技术安全保障制度 。
失信修复应有门可入、方便办理
目前,信用联合惩戒已有广泛应用,但失信修复却落在了后面 。“能不能规定信用管理部门对于信用主体有告知义务?要不然有时候可能轻微失信,你都不知道被写在信用记录里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峥说 。
立法调研时也有一些企业反映,有时被列入黑名单得不到及时告知,异议权和整改权连带受损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杨勇说,有的企业和个人办事时才发现受到限制,再去找修复办法,却又发现渠道不畅、不规范,“这是大家反映比较多的问题,建议在草案中要健全信用权益的救济渠道,增加行政主体对民事主体信用信息负面评价及时告知义务” 。
草案写入了信用修复条款,但相对较为原则 。我省虽较早出台了信用修复文件,也仅仅是指导性的流程 。立法调研评估还显示,信用修复的职能分散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同类失信的信用修复时效间隔、数量限制、标准条件等要求不一 。这些都在实践中导致信用修复存在阻力,特别对在江苏经营的企业造成了困扰 。
审议对完善信用权益保障制度提出不少建议 。如对信用修复时间过长问题,许仲梓建议,可对相关部门是否同意修复、修复要多久分别作出期限规定 。陈峥建议,为优化营商环境起见,可考虑对失信行为做分类管理,设立轻微失信行为的容错机制和修复机制 。
采访人员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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