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扬州出台新政,兜底保障长江流域退捕上岸渔民


今天(7月30日)扬州市民政部门出台政策 , 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退捕渔民 , 加大社会救助政策施行力度 , 通过低保救助、特困供养救助、临时救助和困境儿童救助等 , 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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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扬州出台新政,兜底保障长江流域退捕上岸渔民】低保救助 。 加强低保与退捕困难渔民相关保障政策的衔接 , 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退捕困难渔民 , 全部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认定办法 , 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办法 , 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必要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训练费用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 , 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强化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单人保政策的执行力度 , 将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1-2倍之间 , 且家庭财产符合条件的退捕困难渔民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 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大重病患者纳入低保 , 确保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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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救助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退捕渔民人口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 按规定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勋供养范围 , 为纳入特困供养的困难渔民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 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 同时 , 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符合困境儿童救助的 , 按照相关程序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 。

救助■扬州出台新政,兜底保障长江流域退捕上岸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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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 。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补漏、托底作用 , 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退捕渔民 , 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期发放的方式 , 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兜底保障 , 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 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 。 对于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困难渔民 , 积极运用先行救助的方式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 , 直接予以救助 , 并在急难情形缓解后 , 补办相关手续 。 重点关注退捕渔民中与子女分户的老年人 , 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逐户排查 , 持续跟踪 , 符合社会救助政策兜底的 , 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 对于少量不符合民政救助条件但又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 , 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请地方党委政府研究救助办法 , 一户一策切实予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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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救助 。 加强退捕渔民家庭中困境儿童的保障力度 , 将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等困境儿童按规定纳入相应分类保障 。 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困境儿童 , 年满1 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就读 , 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为止 。 困境儿童年满1 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 , 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 。
此外 , 还专门针对残疾人增加了两项补贴救助 。 从退捕渔民家庭中最迫切的需求入手 , 着力解决退捕渔民中的残疾人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 凡持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人证、且持证时间满6个月的残疾人 , 均可自愿主动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凡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非低保家庭且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不含言语、听力残对象)、非低保家庭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或依老养残的残疾人、非低保家庭且无固定收入精神或智力三、四级残疾人 , 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来源:江苏广电扬州中心站/王泽坤 资料图片/孟德龙 通讯员/章咪 编辑/俞思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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