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 二 )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规定,确定2020年度盐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月平均工资总额=年度工资总额/12 。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执行 。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绩效)、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202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0% 。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及执行时间
根据苏建金管〔2005〕298号文“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均为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的规定,确定2020年度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2020年9月底之前完成基数调整 。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方式
1.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直接在网上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
2.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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