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通俗易懂的告诉女友P2P不是非法集资?( 二 )


而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可以看出,《办法》的小额化规定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的衔接基本做到了一致。
这也是为何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17年发出《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明确强调:“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
因为从现金贷的性质而言,从本质上出发,其通过P2P平台融资,就是一个资金量需求巨大的借款人,面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的行为。现金贷平台的资金量需求巨大,动辄过亿,明显违反了借款人“小额分散”的规定。

■网友
非法集资指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p2p是经过专门的法律程序,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不实质参与到借贷利益链条之中的。正规的平台明确自身的中介性质,严格恪守资金撮合中介的角色。
■网友
她在意的应该不是非法集资,而是不确定的风险
■网友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如何认清P2P借贷不是非法集资呢?
  1、P2P网络平台应当是仅提供平台服务,就是中介机构的身份,而并不承担担保或者资金管理。如果平台有资金池,这种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的,对客户的资金也是没有保障的。
  我国法律规定仅有经过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吸收公众存款,而这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十分严格,能够确保资金的进出。
  2、P2P网络平台上的信息应当是真实可信的,注册用户在投资前应当通过平台联系到借款人,核实相关信息。如果平台上的信息并不真实可靠,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等。也就是说平台有义务对借款人身份进行核查。
  P2P平台并不提供担保,许多用户以为在这么大的网站上借钱,一旦不还网站会担保,这些理解是十分幼稚的。P2P平台仅仅是一个中介机构,并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平台对发布的信息真实性应当负责。
  3、谨防预防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网友
告诉她这正P2P本质上只是“中介”,不负责提供资金,也不负责归还资金,不会直接与客户建立借款关系,只是“撮合”而已。既然只是中介和撮合者,自然不是集资者,连集资者都不是又怎么会是非法集资。当然,现实中有很多P2P平台干的是集资的事情,自己也有所谓的资金池,已经不是单纯的P2P了,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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