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复,台州男子对前妻下黑手,监控拍下作案全过程( 二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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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 涉案车轮胎上的螺丝系被告人王某某拧下 , 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汽修专业背景 , 足以认定其明知将轮胎螺丝拧松将可能导致车辆失控、倾覆等事故发生的事实 。
本罪系危险犯 , 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即达到了既遂状态并具备了危险性 。 本案危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 , 行为人破坏了交通工具 , 即使尚未发生严重后果 , 只要达到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 就要被追责 。
台州晚报新媒体
【为报复,台州男子对前妻下黑手,监控拍下作案全过程】来源: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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