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7万元!东莞一物业公司被重罚,竟因这事...( 二 )
法律知多D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罚并不是目的 , 提高事故警惕 , 进一步强化厂房租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关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条文: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发现安全问题的 , 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小编在此
给大家敲个警钟:
出租前要注意
不可将厂房、仓库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
也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转发扩散
提醒更多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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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万元!东莞一物业公司被重罚,竟因这事...】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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