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民警盗窃犯罪嫌疑人逾45万还赌债 获刑十年( 二 )


2018年3月3日至4月份期间 , 黎常发私自占有了贺某手机 , 在掌握了贺某手机开机密码、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 , 通过贺某手机中的微信软件、财付通软件、支付宝软件分多次将贺某的资金转走 。 鼎湖区法院一审认定 , 黎常发盗走贺某资金14000元 。 肇庆中院二审重新认定 , 这一金额应为9000元 。
肇庆中院认为 , 黎常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利用查办案件之机 , 不法使用被害人的手机窃取相关信息 , 通过手机中的微信、支付宝等软件秘密转走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55786.6元 , 用于偿还赌债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鉴于黎常发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方某某的经济损失 , 获得被害人方某某的谅解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一审判定性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唯认定黎常发盗窃被害人吴某某、贺某银行卡内资金的数额不当 , 致责令黎常发退赔被害人的数额不准确 , 均应予以纠正 。 鉴于改变部分事实认定后 , 黎常发的犯罪数额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原判对其已经在幅度之内处以最低刑 , 量刑并无不当 , 不再调整 。
2020年6月18日 , 肇庆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 维持鼎湖区法院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 , 即:被告人黎常发犯盗窃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20000元;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米牌Redmi4手机一台 , 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此外 , 肇庆中院判决责令黎常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54375.22元、退赔被害人贺某经济损失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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