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砍伤追打商贩城管”案,验出了正当防卫的成色
公众关注的“城管追打女商贩被砍伤”一案 , 重庆警方做出了处理:商贩杨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 城管杨某桥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 , 被予以行政拘留;此外 , 商贩杨某还因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处罚 。
商贩挥刀砍伤城管 , 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 这还是让公众有“耳目一新”之感 , 这正是9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 , 重庆警方严格执行新的正当防卫的司法标准 , 不按老黄历办事 , 体现了法治的尊严 , 用法律让那些敏感的案件不再敏感 。
【|媒体评论:“砍伤追打商贩城管”案,验出了正当防卫的成色】据警方通报 , 杨某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 , 将果筐砸在城管队员面前 , 致城管队员杨某桥右手被果筐划伤 。 “杨某桥情绪失控上前追打杨某 。 杨某在躲让过程中抓起店内西瓜刀挥舞 , 致杨某桥左手多处切割伤及肌腱、神经断裂伤” 。
在流传出来的监控视频当中 , 看得更加清楚 , 人高马大的男性城管队员主动、多次、不停止地挥拳攻击女商贩 , 女商贩一开始都没有回击 , 甚至是主动逃进室内 , 但男城管队员还是在不断挥拳、追打 , 不法侵害没有要停止的意思 , 女商贩在逃跑过程中操起菜刀挥舞 , 致男城管队员左手多处被砍伤 。
这次两高一部公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这种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 , 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 , 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 或者一方先动手 , 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 , 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
新司法政策明确 , “谁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 或者“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 , 那么 , 就可以认定防卫行为 , 而不再是以事后诸葛亮的方式、以上帝视角要求“被打还手就算互殴” 。 本案中 , 男城管队员主动暴力殴打女商贩 , 女商贩主动逃走之后仍被追打 , 完全符合新司法政策所规定的防卫情形 。
将一起看似敏感的“小贩砍城管”的案件 , 剥离了复杂的案外因素、身份“站队” , 回归到事实本身 , 回到城管主动打人、主动追打的核心事实 , 让法律标准说话 , 就能体现法治的公信力 。 哪怕这次让城管“吃亏”了 , 但法治没有“吃亏” , 相反 , 司法公信力提升了 , 下一回如果是小贩主动攻击城管 , 也同样适用正当防卫的原则 , 大家自然心服口服 。
法治的力量 , 正在于“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 根据具体事实做个案处理 , 不搞大而化之 , 既不是一味帮着城管 , 也不是纵容小贩抗法 , 同时也将“会不会寒了执法人员的心” , “队伍不好带了怎么办”等案外因素排除在司法定性之外 。
对普法的现实效果来说 , 一个案例胜过理论一打 , “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 , 坚决依法认定 , 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 ”一断于法 , 才能体现法治的精神 , 才能将之前“剪不断理还乱”的城管和小贩的关系纳入法治的解决渠道 。 “砍伤追打商贩城管”被认定正当防卫 , 验出了新司法政策的成色、法治文明的进步 。
推荐阅读
- 因债务纠纷砍伤债主致其死亡 男子潜逃20年后在广西南宁落网
- 陕西镇巴县一女教师遭丈夫砍伤:已脱离生命危险,丈夫被拘
- |持续追打业主 四物管人员被判刑
- |安徽铜陵市政协副主席持刀砍伤52岁女性 警方回应
- 被前男友砍伤劫持的山东女子遗体打捞上岸,现男友也遭砍死亡
- 重庆一女子持刀劫持出租车砍伤两人?警方回应:系谣言
- |媒体评论:杯盘狼藉的公务“剩宴”,该画上句号了
- |媒体评论:“人脸识别垃圾桶”,恐怕是技术越界了
- 城管追打女商贩被砍伤,警方:正当防卫!
- 城管追打女商贩被砍伤,警方:商贩挥刀行为系正当防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