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或者相关搜索软件是否泄露用户信息呢
第一:答案是否定的,不会泄露,我们内部有极其严格的流程和机制保障。
第二:手机网站获取手机号码(通过js?)是网站JS获取的,原罪是运营商。
第三:不仅不泄露,还积极配合抓这样的行为,欢迎举报相关网站。“刚搜完就接到推销电话,难道百度卖了我号码?” 警方:真正的黑手已经抓到!
第四:下边这个点赞可以取消了。
■网友
谢邀。
我以为这种事情应该是“大家心里有B数”这样的程度了。
泄露用户信息说得多难听,换个说法。叫大数据。
■网友
你懂的。在他们内部的从业人员有职业操守并他们团队内部没商业间谍和没被黑客黑的情况下,他们会悄悄自己用并把数据分享给到监管机构(也可能是过滤后的数据),其他时候,只有天知道。
■网友
不是你搜索了关键词,你的信息就透露了。是你搜索了关键词,并进入了相关的网站,网站中有获取QQ号等js代码;还可能是你在别处泄露过你的手机号。
■网友
百度保密机制还是可靠的,要是百度出现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消息,对百度的市场价值、地位产生相当恶劣的影响;手机上,百度搜索下面的推送是利用大数据对用户的搜索习惯进行分析顺道推送相关广告;重点在用户所访问的的网站,通过技术手段就可以实现用户的手机信息的搜集。当然,那些网站不敢背也背不动非法搜集用户信息搜集的锅,但是为了骗取用户信任,于是就说是百度放的用户信息,进而让百度背锅。以上是个人见解,如有错误,请批评指正。
■网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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