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人士必看:宠物犬、流浪犬伤人投喂者如何担责( 二 )


庭上 , 何某表示 , 在2013年他确实曾饲养过该狗几个月的时间 , 但此后便不再喂养 。 只因这只狗时常在他院落附近活动 , 导致附近村民误会是他所喂养的 。
他认为 , 该狗既已成为野狗 , 不应该由他来承担赔偿责任 。
李蕊法官解释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对于遗弃的动物 , 尽管原主人放弃了对该动物事实上的管理和权利 , 但鉴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 , 基于动物原主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以及对被侵权人的保护 , 其仍应就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
故法院经审理认为 , 何某曾是该狗的饲养人 , 现该狗仍时常在其院落门口活动 。 即使何某曾放弃饲养该狗 , 但在遗弃时未将狗妥善安置 , 致使出现伤害他人的事件 , 何某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
流浪狗伤人
长期投喂者担责
王某和杜某住在同一小区 。 2016年9月5日晚 , 王某从该小区14楼4门附近经过 , 被流浪狗咬伤腿部 。 王某因此花费1416.1元医药费 。 据了解 , 这条流浪狗在2015年末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 , 长期栖息在14号楼4门单元楼附近 。 而在上述阶段内 , 这条流浪狗是由邻居杜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的 。
李蕊法官认为 , 善意投喂人只是出于爱心而对流浪动物进行了喂养 , 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 , 所以善意投喂人一般不承担流浪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 不过 , 若善意投喂人长期投喂流浪动物 , 导致流浪动物在特定范围内长时间聚集 , 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 , 则由此产生的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 爱心人士将因自己的不规范长期投喂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 。
该案中 , 咬伤王某的狗确实是流浪狗 , 但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 , 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 。 因此 , 杜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 。 杜某作为喂养人 , 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控制潜在的风险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 , 而是任性而为 , 最终导致王某被该流浪狗咬伤 , 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毕玉谦认为 , 造成宠物侵权案的主要原因包括 , 无证养犬或养犬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犬只饲养过程中违法行为较为普遍 , 如遛大型犬、烈性犬 , 遛犬时不采取牵引、约束措施 , 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不文明饲养现象较为普遍 , 如宠物粪便不及时清理 , 宠物叫声扰民等;随着宠物数量的增多 , 相关监督管理能力有所弱化 。 一些养犬规定无法落实、落地 , 对于犬类以外其他宠物的饲养 , 存在立法空白 。
而我国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 民法典用七个条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问题作出规定 。
他认为 , 现代社会 , 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 , 宠物也逐渐成为部分家庭重要的“家庭成员” 。 宠物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 从市民以前关注的生活卫生环境 , 逐渐扩展到人身财产权益 , 甚至生命安全 。 此种趋势下 , 放大了养动物及不养动物人群之间的矛盾 , 激化了邻里、社区居民之间矛盾 。
“问题出现了治理不如事发前预防 。 ”他说 , 如何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 , 妥善地保护宠物主人饲养宠物的自由与权利 , 正是体现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背后的价值理念之中——即“谁引发风险谁担责”“谁受益谁担责” 。 这一价值理念在承认人们饲养动物的自由和权利基础上 , 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所饲养的动物进行审慎的管理 , 当其未能尽到管理义务或违反法律规定时 , 其需承担侵权责任 。
文/王浩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