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苏拟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做好垃圾分类能省钱

采访人员从省发改委获悉 , 6月24日 , 《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稿明确 , 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 , 江苏拟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于丹丹
“污染者付费”:
个人也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了解 , 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 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步伐 , 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 , 改善生态环境 , 江苏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对《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等进行了修订 。
征求意见稿指出 ,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 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 , 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 该处理费主要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 , 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
其中 ,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等服务的 , 除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外 , 还应当支付有偿服务费 。 有偿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收费有差别:
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分类收费 。 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 , 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 。
对城镇居民以及纳入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 , 可按户或人为单位定额收取 ,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用水量、燃气消耗量或者垃圾产生量等实行计量收费;对单位 , 可按在职职工人数、经营、办公场所面积等定额收取 , 或者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 。
征求意见稿指出 , 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 , 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 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生活垃圾的 , 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处理费 。 此外 ,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超量加价收费机制 , 对超过核定基准量的垃圾提高收费费率 。
【江苏|江苏拟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做好垃圾分类能省钱】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 , 各地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 情节严重的 , 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信用档案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