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2020年小学初中招生方案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 , 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 , 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 促进教育公平 , 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20〕4号)、南京市教育局《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意见》(宁教〔202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 结合本区实际 , 现就2020年江北新区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一、组织领导
南京市江北新区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在区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 。 社会事业局成立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下设招生工作组 , 负责本区域内公办、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 招生期间建立招生工作协调小组 , 办公地点设在区招生考试中心(旭东路629号) , 其成员由区招生考试中心人员、社会事业局教育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各校负责招生工作的人员组成 , 统筹全区招生工作的咨询、协调 。
二、划定学区
按照“尊重历史 , 结合实际 , 保证学位 , 相对就近”的原则 , 各公办初中学校施教区由区招生委员会划定(见附件) 。 各初中学校要严格按照施教区范围招生 , 切实保证本施教区范围内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全部按时入学 。
三、核准计划
公办初中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事业局下发的招生计划招生 , 民办初中必须严格执行社会事业局核准的招生计划 。 各校须执行规定班额 , 每班不超过50人 。 如因施教区生源数较多 , 需要增加招生计划 , 须向社会事业局书面申请 , 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
四、入学条件
⒈应届小学毕业生入学年龄原则上在15周岁以内(2005年9月1日以后出生) 。
2 。 年满十六周岁且接受义务教育未满连续九年的大龄小学毕业生 , 在对口初中校尚有多余学位的情况下 , 可以安排入学 。
五、招生办法
(一)公办初中招生
1 。 施教区招生
施教区内应届小学毕业生入学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同一户籍 , 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 , 持有者为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一致 。 户籍迁入和产权证办理时间应在2020年3月31日以前 。
⑴施教区内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一致 , 属下列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 ,按正常入学处理:
①本区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施教区常住 , 另一方是不在本区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
②父母离异 , 本区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③本区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户籍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施教区常住 , 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双方都是不在本区的现役军人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④本区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自出生起即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 , 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双方在本市范围内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产权房 , 并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过的 。
⑵有关入学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 , 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①本区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家庭因拆迁原因尚未取得安置房 , 也未在本区购置房产 , 根据拆迁安置协议上安置所在地的施教区确定就读学校;已在本区购置房产 , 则根据房产所在地的施教区确定就读学校(是否拆迁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为准 , 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截止2020年5月31日);
②应届小学毕业生家庭通过购置本区房产并迁入户籍入学 , 户籍迁入和产权证办理时间原则上在2020年3月31日以前 。 在此时间之后的 , 根据产权房所在地施教区学校空余学位情况 , 以所在家庭的户籍迁入时间先后依次安排 。 该施教区学校学位不足 , 无法安排的 , 由区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到其它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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