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中公诉人将百度搜索结果作为证据合法吗

哈哈,这是个好问题。以百度搜索作为公诉证据是否有法可依?在互联网行业企业经营领域普遍多元化的今天,百度也有视频业务,怎么保证其于本案没有关系,怎么保证其搜索内容的中立性?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技术手段取得的证据算不算证据?回去好好研究,感觉会是新的突破口。水平一般欢迎拍砖。谢邀。
■网友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中,百度搜索结果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证据类型,按要求应予以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然,该证据由公诉人提交,就不需要再公证了。
■网友
谢邀问题不在于搜索这一技术,而在于搜索出的东西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明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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