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三人因捕鸟付出了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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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因非法狩猎野生鸟类而被判刑的案件时有发生 , 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 可是你知道违法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后还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近日 ,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两起这样的案子 , 乔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野生鸟类 , 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三人虽已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 但仍被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要求承担高额的生态损害赔偿 , 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 可谓代价巨大 , 结局惨痛 。
2020年2月4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捕猎、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 “两个全面禁止”凸显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决心和魄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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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事情还要从18年的秋天说起 , 乔某某通过偶然的机会学到捕捉野生鸟类的方法后 , 多次到川子河岸边采取架设捕鸟网、使用电媒播放鸟叫声诱捕的方式非法狩猎 , 共捕获骨顶鸡、黑水鸡等野生鸟类200余只 。 王某某、乔某乙(系乔某某的亲属)两人在自家养虾池边 , 用相同的方式捕获了骨顶鸡、黑水鸡、斑鸠等野生鸟类100余只 。
2018年12月6日 , 乔某某等人在非法销售野生鸟类时分别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 经鉴定 , 三人捕获的野生鸟类 , 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三有”保护动物 , 对于维持地区鸟类类群的多样性和科学研究等具有重要价值 , 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 , 造成珍贵野生动物数量减少 , 破坏了当地自然生态 , 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2019年6月4日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 乔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非法狩猎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一万元 。 王某某、乔某乙犯非法狩猎罪 , 分别被判处罚金六千元和五千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 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 先承担侵权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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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虽受到了刑事处罚 , 但受损的生态资源依然没有得到任何救济 。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要求分别判令乔某某以及王某某、乔某乙二人承担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60000元、32300元 , 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
6月11日 , 两案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 法庭当庭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 乔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野生鸟类 , 获利仅仅数千元 , 不但受到了严厉的刑罚制裁 , 而且要赔偿高额的生态资源损失 , 真是因一时的贪念 , 赔了夫人又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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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类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 , 丰富的鸟类资源是大自然赠予我们的宝贵生态财富 , 我们在欣赏壮丽的自然景观、体会自然生命美丽神奇的同时 , 也要承担起保护鸟类资源的重任 。 检察机关对乔某某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是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活动、依法打击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生动实践 。 通过这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 , 旨在对社会相关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 向广大民众宣传“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的生态资源保护理念 。 善待动物 , 敬畏自然 , 应是我们人类永远的必修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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