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一11岁小女孩用爸爸手机读书,一周花近万元!家长:究竟读了什么书?( 二 )
管先生的小女孩通过手机充书币 , 累计充值达到近万元 , 其消费行为已经明显超过其年龄、智力能够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 , 在小女孩父母未同意或追人的情况下 ,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 因此 , 如果小女孩的父母未对该行为进行追认 , 则该行为系无效法律行为 。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 。 小女孩充值书币花费的钱 , 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
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 , 需要小女孩的法定代理人 , 即其父母提供相应的证据 , 证明该消费书币的行为系小女孩本人所为 。
贵阳日报融媒体采访人员 杨源丨编辑:冷兵丨签发: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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