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业主疯狂吐槽:楼上“天女散花”倒饭,楼下全遭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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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2000年5月11日的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至今依然历历在目 。 郝某在自家楼下被楼上掉下来的烟灰缸砸中 , 住院5个月 , 险些成为植物人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莉说 , 与侵权责任法相比 , 即将于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增加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禁止性规定 , 明确告诉我们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不仅是不文明行为 , 更是违法行为 。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张峣解释 , 不文明行为是行为人作出的有违公共道德、有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 而违法行为则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 ,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 从明年1月1日零时 起 , 在民法典正式生效的那一刻 ,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就算是被法律彻底盯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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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浙江一业主疯狂吐槽:楼上“天女散花”倒饭,楼下全遭殃!】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 查清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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