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8月1日起施行( 二 )
《办法》的制定不仅是落实回应上位法的要求 , 同时也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 , 细化决策程序具体内容的需要 。《办法》增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可操作性 。比如 ,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评估资格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 避免决策机构自说自话、评估流于形式 。合法性审查时 , 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 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 应当主动回避 。
针对“新官不理旧账”“朝令夕改”等问题 , 文件规定 ,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 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 , 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 , 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 应当倒查责任 , 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 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
公众全程参与 保障公开透明
《办法》明确10种听取意见公众参与的方法 , 公众可参与贯穿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 。同时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 , 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
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具体程序要求上 , 《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 并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和渠道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 ,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召开座谈会的 , 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就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 如实记录各发言人主要观点和理由 。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 , 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政府决策 , 让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成为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 , 能够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 , 这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 在决策后评估中 , 把公众提出较多意见的作为启动开展后评估的情况之一 , 就是要防止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 , 又当裁判员 。同时 , 鼓励决策承办单位探索建立意见反馈机制 , 对提意见人进行适当反馈、充分沟通协商 , 既是对意见本身的尊重 , 也有助于保障相关人士提意见的权利和积极性 。
采访人员 倪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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