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二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关于蛙类 ,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提到 , 蛙类是两栖动物 , 不属于家畜家禽范畴 , 不能列入《目录》 。 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 , 各地反映部分蛙类存在交叉管理问题 , 要求明确蛙类管理划分 。 为此 , 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草局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 , 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 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 下一步 , 两部门将根据上述划分适时调整相关名录 , 并指导各地主管部门推进地方相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 。 关于虎纹蛙 , 我们将和林草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 ,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予以明确 。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 对部分蛙类管理划分进行明确 , 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蛙类资源保护 。 两部门通知中明确要求 , 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 , 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从事人工增养殖生产活动要严格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
据了解 , 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 , 一些养殖户提出希望对在养野生动物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等善后处理问题 , 农业农村部门如何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表示 , 对于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 , 国家林草局先后发布了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 , 今天又出台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 , 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养殖户补偿、转产转业等作出安排 , 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 。 农业农村部也高度重视 , 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 , 积极配合林草等部门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和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等工作 。
此外 ,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还表示 , 这个《目录》不是一成不变的 , 是可以调整的 。 在畜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 , 如果确有必要列入《目录》的 , 我部将按照《畜牧法》规定 , 根据发展实际 , 经过科学认真评估论证后 , 依照法定程序对《目录》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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