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拎包拒绝归还 失主状告获得赔偿

常报全媒体讯 女子捡到拎包后 , 不仅拒不归还 , 还把包丢弃 , 致使失主包内的现金和证件及药品遗失 。近日 , 失主曹老太把捡包人告上溧阳法院后 , 法院判决 , 捡包人赔偿失主的损失 。
今年3月的一天 , 曹老太在溧阳大润发公交站台上遗失了一只拎包 , 她随即到派出所报案 。监控录像显示 , 老太的拎包被一名许姓女子捡走 。民警致电许某 , 提醒其返还拎包 , 但许某称拾得的包已被她丢弃在平陵东路 。
曹老太患有糖尿病 , 拎包内装着各种身份证件、药品和特殊病种卡 , 以及少量现金 , 丢包给她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曹老太还认为 , 许某对丢包过程语焉不详 , 存在恶意隐瞒、非法侵占的行为 。于是 , 曹老太一纸诉状将许某告上了法庭 , 要求许某返还拎包及包内财物 。
天目湖法庭李丽法官接手案件后 , 认为该案虽然标的额较小 , 但关乎老年人的生活便利、更关乎社会价值观导向 。为此 , 李丽法官数次到接处警的溧阳市城南派出所 , 调取拾包经过录像 。监控录像显示 , 确实是许某拾到曹老太的拎包 , 但因监控有死角 , 没法确认拎包在何处再度遗失 。
庭审中 , 许某十分委屈地说:“没偷没抢 , 包又丢了 , 却要我赔偿 , 我无法接受 。”至于为何前后说法不一致 , 许某称 , 第一次接到民警电话时比较慌张 , 当时正在上班 , 没有组织好语言 , 所以说拎包被丢弃了 , 实际是放在了电瓶车的踏板上 , 不知道何时又遗失了 , 且监控视频中不能看清拎包内的物品 , 不认可包内有现金及药品 。
庭审结束后 , 许某仍坚持自己应承担的是“补偿”义务而非“赔偿”义务 ,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 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 , 许某拾得拎包后 , 在无法知道失主的情况下 , 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许某却将拎包再次遗失 , 应当向曹老太赔偿 。法院据此判决许某赔偿曹老太的损失 。
【■捡到拎包拒绝归还 失主状告获得赔偿】法官提醒:“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这种精神永远不过时 , 这种价值观永远不会磨灭 , 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正是为了倡导这一正能量 。日常生活中 , 捡到失物 , 应及时报警或送交警方 , 保管不慎可能引发诉争 。
(小波 黄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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