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转给女友520000元,分手后能要回吗?

今天是5月20日
手机屏幕前的你
有收到示爱红包吗
如果还没有
也别伤心
因为收到的
不一定会笑到最后
5月21日转给女友520000元,分手后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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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 , 一对情侣就为此闹上了公堂 。
广州男子张伟(化名)在某年的5月21日为心爱女友林红(化名)转账了520000元 。 但好景不长 , 这对情侣在短短4个月后 , 便以分手告终 。
那当初示爱发出的520000元 , 还能要回来吗?
女友林红认为:"你在5月21日转这520000元给我 , 是向我表白我爱你啊 , 这是赠与不是借贷!”
男友张伟却反驳说:“怎么可能 , 这是我借给你的钱 , 不是赠与!”
在爱的表白日 , 发出的52万元 , 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 , 近日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
5月21日转给女友520000元,分手后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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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 他将前女友告上法院要还钱
2018年3月 , 53岁的张伟与年小自己16岁的林红开始恋爱 。 两人在恋爱期间 , 张伟向林红多次转账 , 总共202万元 , 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 。
其中 , 在2018年5月21日 , 张伟向林红转账了520000元 。 同年6月11日 , 林红又向张伟转账50万元 。 3个月后 , 两人分手告吹 , 双方就往来款项产生纠纷 。
张伟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 认为他向林红转账的202万元属于借款性质 , 鉴于林红已还款50万元 , 为此要求林红归还剩余的152万元借款及其利息 。
法庭上 , 林红答辩认为 , 这202万元属于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的紧密经济联系 , 系生意往来或赠与性质 , 不属于借贷性质 , 特别是5月21日张伟向她转账的520000元 , 是“我爱你”特定含义的表达 。 因此不同意张伟的诉讼请求 。
争议焦点:张伟在恋爱期间向林红转账款项 , 这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赠与?
法院认定:转账是借款 女方要归还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张伟虽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 但依据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 , 张伟并无将涉案款项赠与林红以及对林红经营的生意进行投资的意思表示 。
而且 , 林红在收取张伟转账款项后 , 又向张伟转账还款50万元 , 也表明涉案款项属于借款性质 。
此外 , “520”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特殊含义 , 但张伟向林红转账付款202万元中的52万元金额与“520”含义相差较大 , 林红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双方之间互赠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
为此 , 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 林红应向张伟偿还借款 。 荔湾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 , 限期林红向张伟归还借款152万元本息 。
一审宣判后 , 林红不服提起上诉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 , 林红主张涉案款项系张伟向其支付的投资款 , 仅是在双方聊天中的单方表述 , 张伟对此未予确认 。 虽然双方之间存在亲密关系 , 但涉案转账数额较大 , 时间间隔较近 , 与一般亲密关系中的赠与行为特征也并不相符 , 且林红在双方聊天与通话中多次承诺还款 , 也证明涉案款项性质并非如其所述的赠与 。 至于张伟于2018年5月21日转账的52万元款项性质 , 从双方之后的聊天及通话记录看 , 并未将该笔款项独立于其他款项 , 间接反映该笔款项的性质与其他款项性质是一致的 。 林红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性质为投资款或赠与 , 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5月21日转给女友520000元,分手后能要回吗?】释疑:情侣间的钱款往来 , 没有借条 , 能要回吗?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劳灿辉法官指出 ,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 , 常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只有借款协议 , 没有付款凭证 ,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只有付款凭证 , 而没有借款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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