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 发生损害责任如何分担?
2019年 , 济南的赵某因不愿到楼下倒垃圾 , 先后将房内前租客遗留的花生油桶、空酒瓶等物品从10楼扔下 , 虽未造成严重危害 , 但是法院仍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 , 缓刑3年 。
【【高空抛物】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 发生损害责任如何分担?】高空抛物致死致伤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 。 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 发生损害责任如何分担?
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明确规定 ,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 查清责任人 。
除了禁止高空抛物 , 对于买了缺陷汽车要召回费用谁“埋单”、吃了亏能否自己“找补”止损等问题 。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也给予了积极回应 。
根据草案第1206条规定 ,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 , 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 ,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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