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法院这样判 公交上劝人让座发生推搡
荔枝新闻讯 公交车上 , 在一位老人随着车辆行驶站立不稳的情况下 , 被告向原告请求给老人让座 , 原告未接受让座请求 , 与被告发生争执 , 继而引发肢体接触 。 后原告感觉左手小拇指疼痛 , 至医院就诊 , 诊断为左手小拇指为骨基底粉碎性骨折 , 花去医疗费10863.6元 , 于是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 今天(5月13日)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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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法院开庭查明 , 被告刘某当时发现一位年纪较大的乘客乘车 , 且在车辆行驶中站立不稳 。 环顾左右座位后看见原告坐在座位上与其朋友聊天就提示原告让座 , 未果后被告又提示原告 , 双方发生语言冲突 。 原告遂站起来用左手向被告挥起 , 被告本能地用右手臂挡住 。 之后原告的朋友上来挡住、劝阻被告 , 双方被隔开 。 此时原告摸了摸自己左手小拇指 , 感觉疼痛 。
法院认为 , 根据法律规定 ,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 需符合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 原告存在损害后果 , 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本案中 , 从当时事发的监控视频来看 , 纠纷的起因在于被告请求原告主动给老人让座 , 而原告未接受请求而是与被告发生争执 。 在整个视频录像中 , 明显可见被告与原告左手发生直接接触的情形 , 只有原告用左手向被告挥起时 , 被告本能地用右手臂挡住的瞬间 。 综观整个事实发生过程 , 未见被告有故意或者过失伤害原告的行为 。 原告上诉称被告动手将其左手小拇指致伤 , 被告主观上存在放任或者希望原告受伤的心态 , 与事实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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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法院判决原告就其左手小拇指损害请求被告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许庆林说 , 从案件查明的基本事实看 , 系被告提醒原告给身边老人让座 , 主观上出于善意、好意规劝 , 并无恶意 。 客观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的损伤系被告行为所致 。 原告对此不能举证证明系被告所致 , 故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在公交车上 , 主动给年迈老人让座是一种社会公德 。 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 , 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样也会受到法律保护 。 从这个角度讲 , 为社会道德撑腰 , 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 , 以公平正义的判决引领良好道德风尚 , 正是司法的责任 。
【『原告』法院这样判 公交上劝人让座发生推搡】(来源:《零距离》采访人员/刘舒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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