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乱扔垃圾最高罚款200元!扬州市开展“清洁卫生‘四不落地'”行动( 二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 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落地■乱扔垃圾最高罚款200元!扬州市开展“清洁卫生‘四不落地'”行动】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 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二、执法程序

1、现场执法操作规范及程序、案件办理流程参照《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适用手册》执行 。
2、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 在执法整治中 , 下发相关法律文书 , 必须由2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实施 , 协管人员可以协助管理 , 不得制作法律文书 。
3、执法管理时 , 要敬礼、亮证 , 语言要文明 , 不得粗暴执法 , 不得酒后执法 。 规范执法车辆使用 , 非因公务需要 , 不得擅自使用 。
4、及时固定现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 。 执法人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 , 及时进行现场取证、拍摄照片 ,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 对于通过探头、视频等其他手段获取的现场证据 , 要第一时间和违法当事人进行核实 , 固定事实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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