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万州一男子钓鱼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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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钓鱼也可能犯法哟。前不久,万州一男子冯某就因在长江支流钓鱼被抓。为啥?因为他使用了可视锚鱼器。日前,万州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冯某提起诉讼。据悉,这是全市查获的首例利用可视锚鱼器并取得司法鉴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3月4日至7日,犯罪嫌疑人冯某连续在万州区长江一级支流五桥河和龙宝河水域使用可视锚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获鲤鱼四条。经称量,共计重3.68千克。
3月7日,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鲤鱼1尾和可视锚鱼器1套,包括鱼竿1根、视频显示器1个、视频显示线1根、锚钩6颗。后经进一步侦查,又在其家中查获渔获物若干。4月9日,案件移送至万州区检察院。
“冯某使用的可视锚鱼器是新出现的一种高科技钓鱼工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的公告(渝农发[2010]26号)》没有作明确规定。”承办检察官王小慧介绍。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并对禁渔期、禁渔区和禁用工具的概念以及可视锚鱼器的危害性进行了详细解释和宣传。
同时,检察官综合梳理全案证据,认真审查西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查阅大量资料,对查获的可视锚鱼器的性质、功能和工作原理进行充分了解,并将取证要点和证据标准传达给辖区其他区县公安局,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办理起到指导取证和统一标准的作用。
4月24日,万州区检察院根据冯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起诉至法院,作出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的量刑建议。
“我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缴纳1000元的生态修复费。”对于自己的行为,冯某后悔不已。
据悉,此案是重庆查获的首例利用可视锚鱼器并取得司法鉴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冯某的行为已触犯该法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办案检察官提醒市民,钓鱼本是一项高雅的兴趣爱好,但是禁渔期和疫情期间千万要管住自己,尽量不要出门垂钓。同时,切莫使用高科技以及其他伤害鱼类资源的禁用工具和方法,这样不但会丢失钓鱼的乐趣,还可能迎来牢狱之灾。
三峡都市报社全媒体采访人员 周志华
【 【司法鉴定】万州一男子钓鱼栽了!】编辑 黎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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