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ABS的次级部分全部由发行公司自己持有,那这部分账款是否能够出表

要看次级部分的占比,另外,最终是否能够出表,解释权是在会计师,一般而言,自持比例不超过5%的话,可以视同出表,当然要参考具体条款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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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出表,降低风险拨备,劣后过桥一下就可以了,这样虽然规模会缩减,但杠杆可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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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BS的次级部分全部由发行公司自己持有,那这部分账款是否能够出表】 我看错了,我好好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ABS中的“出表”即指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而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八条:“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金融资产出售等。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等。企业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介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所述全部转移或全部保留风险和报酬情况中间地带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九条,应当考虑是否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而ABS管理人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十条的条件,则第十一条“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则在此情况下尤为关键。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十一条:保留次级权益等进行信用增级,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在金融资产出售中可以不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从而达到出表的效果。
《上交所应收账款指南》和《深交所应收账款指南》第十六条,及《上交所融资租赁指南》和《深交所融资租赁指南》第十九条规定:“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具体比例按照以下第(一)款或第(二)款要求进行:(一)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且持有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低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二)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当持有,且应当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总持有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
基于上述规定可知,在基础资产为应收账款和融资租赁债权的情况下,原始权益人应当持有最低档次证券的5%;或是持有相同比例的各档次证券,且总持有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
经咨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议原始权益人对次级证券的认购比例保持在5%以下,那么通过风险报酬转移测试的概率较大。由于国内和国际会计准则对“几乎所有”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会计机构对于该等比例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经过会计机构的测算,如果企业转移风险和报酬的比例高于该等比例的,就可能可以实现出表,低于则无法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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