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银行卡被盗刷,为什么这次银行不赔?
自称银行卡被盗刷 , 丁先生把银行诉至法院 , 要求银行担责 。 近日 , 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 该案应该引起绑定银行卡用于网络消费用户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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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先生说 , 他在被告银行申领了一张借记卡 , 并用办卡时预留的手机号开通了电子银行业务用于日常网络消费 。 而2018年3月 , 丁先生发现该银行卡里近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 他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才导致卡内资金被盗刷 。
庭审时丁先生表示 , 银行卡由其一直随身携带 , 且密码仅本人知晓 , 尽到了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 。 因此 , 责任全在银行 , 银行在保障储户信息安全和资金交易安全方面存在过错 , 且未及时就资金变动情况履行告知义务 , 应当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
银行不同意丁先生诉讼请求 , 指出本案诉争交易是网络快捷支付支出 , 丁先生主张其银行卡盗刷遭受损失没有证据 。 而且 , 争议交易是银行依据丁先生电子指令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 与此前已经发生的交易并无不同 , 均应认为是其本人所为 。
通过后台调取的交易记录显示 , 该笔交易通过丁先生输入短信验证码 , 验证成功后交易才得以完成 , 符合合同约定和业务规则 , 银行不存在过错;丁先生称没有及时收到上述短信 , 应负有举证责任 。 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业务规则 , 诉争交易应为丁先生本人所为 , 应由丁先生自行承担责任 , 丁先生有保管账户介质、密码、印鉴、有效身份证件等义务 , 若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需由自己承担 。
诉讼当中 , 丁先生一直称银行卡由其自身携带 , 难道钱款真的凭空消失了吗?
法院调查后发现 , 涉案交易发生后 , 丁先生曾到公安机关报案 , 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中 , 丁先生称 , 交易发生前自己用银行卡网上支付功能进行了网络购物 , 并点击了购物网站提供的网络链接 , 按照网站的要求填写了银行卡卡号信息 , 在收到银行向其预留手机号发送的验证码后 , 又在该网站输入验证码 , 完成了网络购物操作 。 随后的两天里 , 丁先生的银行卡陆续发生了九笔网上支付交易 , 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 。
另外 , 银行方面提交了短信验证码电子记录、短信余额提醒记录、账户明细电子记录 , 证明已经按照业务流程为丁先生办理了争议业务 。 经核实 , 法官注意到 , 其中有几笔交易的交易渠道、对方账户、对方户名等信息与丁先生此前在某网站自行操作网络购物时完成的交易信息基本一致 。
因此 , 法院认定 , 诉争交易行为应视为丁先生本人交易 , 相应交易的法律后果应由丁先生承担 。 丁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银行在涉案银行卡关键信息的泄露方面或在诉争交易的校验流程方面存在过错 ,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最终 , 法院没有支持丁先生要求银行赔偿盗刷损失的诉求 。
法官表示 , 近年来 ,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全面普及和发展 ,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为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开通电子支付功能 , 便于网上支付 , 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 网络盗刷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
此类案件不同于传统的伪造卡片盗刷引发的纠纷 , 网络盗刷行为的发生更多是基于盗刷人对持卡人关键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及预留手机号码的完全掌控 。 如果发卡行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网上支付系统安全可靠、且已严格按照相关业务流程进行操作 , 持卡人又不能证明网络交易所需的关键信息系因发卡行的原因导致泄露 , 那么盗刷人的行为将构成表见代理 , 相应民事法律后果应由持卡人承担 , 发卡行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以丁先生案件为例 ,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 , 丁先生在遭遇盗刷前进行的网络购物操作 , 应该是遭遇了所谓的“钓鱼网站” , 因丁先生在没有甄别网络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 , 就将卡号、手机号等信息泄露 , 导致后续盗刷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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