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组局”喝酒后身亡,“酒友”成被告,法院这样判…

日常生活中 , 同学聚会、社交联谊、公司年会少不了各种饭局应酬 , 免不了推杯换盏 。 但因喝酒喝出事故的也不少见 。 如果饭局中的朋友因饮酒过度 , 最终发生意外导致死亡 , 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今日 , 采访人员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 , 该院日前就审判了一起类似案件 。
男子“组局”喝酒后身亡,“酒友”成被告,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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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男子酒后窒息死亡 ,
“酒友”成被告
2019年某天晚上 , 小林通过微信约梁某、温某到高明聚会吃饭 , 在吃饭的过程中各人均有喝酒 。
在喝完一瓶洋酒之后 , 小林到饭店前台拿酒 , 被梁某、温某阻止 , 但小林不听劝告继续到前台拿了三瓶白酒到饭桌与梁某、温某等人继续喝酒 , 后小林醉倒 。 温某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呼叫救护车将小林送至医院治疗 , 梁某、温某陪同前往 。 诊疗期间 , 梁某、温某一直没有离开医院 。
次日早上6时 , 小林在医院急诊室内被发现昏迷不醒 , 医院对其进行抢救后 , 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误吸窒息、急性酒精中毒 。
医院告知梁某、温某小林病情危殆 , 梁某即打电话通知小林的妻子阿香 。 同日 , 小林被送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 , 10多天后因病情危重 , 小林去世 。
事故发生后 , 阿香等小林的近亲属认为 , 梁某、温某作为同席人员 , 无法免除其导致小林醉酒的过错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约49万 。
一审:同桌饮酒人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属生命权纠纷 。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理性地控制喝酒 , 否则应对喝酒引发的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
小林作为本次聚会的组织者 , 不但自身没有理性控制喝酒 , 而且在同桌人共同喝完一瓶洋酒后 , 不听梁某、温某的劝阻 , 执意再去拿三瓶白酒继续喝 , 可见梁某、温某作为参与聚餐喝酒的人员已经尽到劝阻义务 。 小林并未理性地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 , 导致饮酒过量 , 梁某、温某不存在过错 。
其次 , 小林亲属主张梁某、温某未在小林身边照顾 , 存在过错 。 经查 , 梁某、温某在小林醉酒后拨打急救电话 , 两人也跟随救护车将小林送医院治疗 , 其后两人也一直在医院等候 , 表明梁某、温某已尽到基本的护送和照料的义务 。 故对该主张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一审宣判后 , 小林的家属不服 , 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 小林的妻子阿香认为 , 小林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误吸窒息 。 梁某、温某未尽看护义务 , 也未如实告知家属到场接替看护 , 存在过错 。 “小林醉酒未归家 , 我打过他的电话 , 是梁某接听 。 但梁某没有如实反映小林的情况 , 导致我们无法接替看护 。 ”阿香诉称 。
二审:共饮人已尽合理义务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 , 当天的吃饭聚会经小林多次邀约而成行 , 在与朋友吃饭聚会席间 , 小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理性地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 , 且不听他人劝阻 , 过量喝酒最终导致醉酒昏迷 。 醉酒后 , 同席的梁某、温某及时呼救120将小林送至医院救治 , 一直留在医院陪同并垫付医疗费 。
小林在医院治疗前期 , 经医院采取治疗措施后并无明显大碍 , 梁景、温某称基于小林治疗的情况以及此前小林自称不想家人知道其喝酒 , 而未将小林在医院治疗一事告知其家属 , 符合人之常情 。
而小林在医院治疗措施结束留诊观察期间 , 于次日清晨突发心跳呼吸骤停 , 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梁某、温某显然无法预见 , 其也在收到医院通知后及时通知家属 , 并在小林生命危殆期间积极垫付抢救费用 , 协助家属陪护 。
由此可见梁某、温某对小林醉酒并不存在过错 , 在小林醉酒后 , 已尽到合理的送医、照料义务 。因此 , 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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