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司烧钱竞争是否属于恶意竞争
所谓“烧钱”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1.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根据该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理解,如果1) 烧钱的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低于(平均可变)成本销售;3)有可能在其后涨价弥补烧钱的损失,则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但现在烧钱的企业大多数为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并且基本上在短期之内都不会有可能在烧钱之后短期内弥补烧钱的损失,所以不满足第一条和第三条。因此,基本不会认定构成违反《反垄断法》。2.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没有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我国当年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将《反垄断法》的规定杂糅进去,所以,该条规定如何实施在实践中一直有争议。个人意见认为,构成违反反法此条的要件应当与《反垄断法》基本相似。3. 《价格法》《价格法》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价格法》没有民事责任,仅有行政责任,主要由价格监督部门执行,在中央层级,权力属于发改委。地方上有的属于物价局,有的属于地方发改委。行政部门不喜欢把法律解释的特别清楚,所谓“法不可测则威不可知”。因此究竟该法律是何意,如何掌握并不清晰。由于烧钱绝大多数情况属于百姓喜闻乐见的事情,所以发改委或者地方价格监督部门也不愿意忤逆民意,吃力不讨好。But,如果要查起来,也不是查不起来。作为消费者,烧钱来得更猛烈一些吧~~
■网友
无论在《反垄断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谓有构成不法行为的前提都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网友
反垄断只管垄断, 不管烧钱. 只要市面上消费者还有"自愿"选择其它同类产品的可能, 你怎么烧都不触发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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